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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18:19
来源:本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对《江苏省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6年国家制定出台了《慈善法》,这是我国首部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我省于2010年制定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有许多内容与《慈善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与我省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也不相适应。因此,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一部新的符合江苏实际、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慈善条例,很有必要。
第一,制定慈善条例,是保障和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较快,善款募集规模和发展速度均位于全国前列。但同时也存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到位、有关方面支持和促进力度不够等问题,制约了我省慈善事业的充分发展,需要尽快制定完善地方立法,更好地贯彻实施《慈善法》,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制定慈善条例,是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务实举措。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完善地方慈善立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有利于汇聚社会帮扶资源,将发展慈善事业与实施精准扶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出贡献。
第三,制定慈善条例,是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慈善文化内涵丰富、源远流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传承优良传统、发展慈善事业方面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倡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助于形成支持和参与慈善的良好社会风气,汇聚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力量。
二、《条例(草案)》起草的基本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制定江苏省慈善条例列为今年立法计划后,2016年底,我委会同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就制定慈善条例的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和重点内容等进行会商。今年1月,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民政厅、省法制办、省慈善总会有关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法规起草组,着手《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在起草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立足省情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着眼于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对《慈善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进行细化,就慈善信托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范;从彰显特色和确保实施效果出发,专章规定慈善文化建设,增加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二是约束监督与促进支持并重,促进规范化发展。引导慈善组织加强内部治理,构建完善外部监管,形成内在约束与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慈善活动的规范,激发慈善事业发展内生动力,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坚持发展成果共享,发挥慈善扶贫济困作用。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将更多慈善资源引导、汇聚到扶贫济困当中来,合力助推脱贫攻坚,为实现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化法治保障。
3月,我委随同省人大常委会公丕祥副主任围绕慈善条例的制定,赴扬州开展代表接待日活动。5月,会同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赴外省开展立法调研。6月,组织召开由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参加的立法论证会;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赴镇江、句容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向13个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多次调研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7月10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是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开展慈善活动,是当代慈善事业的一种运作模式。从性质上看,慈善信托有别于慈善捐赠,而慈善信托设立后又会形成慈善财产,需要对其管理使用加以规范。我省作为民政部慈善信托的试点省份,形成了一些实践经验。《条例(草案)》参照民政部和银监会有关管理规定,从慈善信托设立、备案、监管以及终止等环节,对上位法有关慈善信托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规定。
(二)关于慈善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是调研中反映最为强烈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慈善组织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发布并更新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慈善组织采取调查、检查的具体措施,规定建立慈善组织及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制度和慈善组织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与政府财政扶持、购买服务挂钩,加强政府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指导,促进慈善组织加强自律。
(三)关于促进措施
《条例(草案)》结合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发展实际,进一步扩充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共享、表彰激励、企业社会责任考核评价等制度和工作机制,引导推动建设多样化的捐赠平台。省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城市慈善指数发布制度。二是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加大政府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支持扶贫济困类慈善项目。三是强化针对慈善活动的优待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四是对从事慈善活动、提供慈善服务和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实行奖励、优待和保护,规定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奖励优待等激励机制。五是规范专职慈善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加强慈善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和保障。
(四)关于慈善文化建设
传承和发扬传统慈善文化,让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是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为倡导正确的慈善观,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例(草案)》专章规范慈善文化建设:一是政府应当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鼓励支持建设传承、发展慈善文化的平台,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二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传授慈善知识,培育青少年慈善理念。三是加强慈善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实现慈善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发展的专业化、职业化,更好地服务于慈善事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